第二百三十六章 颁布律法 (第2/2页)
《军团法令》分为三个大的部分,包括禁令十八条、治军十五条、晋退六条。
军法最为重要的是禁令十八条,包括“五斩、六挞、七罚”。
“五斩”即战时违抗军令,斩首;战时临阵脱逃,斩首;战时扰乱军心,斩首;军中私斗夺命,斩首;私藏巨额战获,斩首。
“六挞”指六种受到军棍惩处的情形,即平日顶撞长官、军中私斗伤人、偷盗军资物品、战时丢失武备、训练偷奸耍滑、欺压良善以及主官认为需要鞭挞的罪责,“六挞”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可由主官升罚为斩首。
“七罚”泛指需要接受罚没军饷或是关押禁闭的轻微处罚,比如军官识字不合格、士兵训练未达标、士兵之间争功夺利、行军列阵喧哗等。
治军十五条则包含士兵训练内容标准、战阵技巧、士兵军饷待遇、武器盔甲保养配备、行军扎营巡逻哨卫、军队辎重筹集运输等日常管理涉及的事项。
晋退十条则包含了士兵军官军功的核算、军赏发放的标准、晋职晋级的军功要求、降职降级的惩处标准等等。
整部《军团法令》不到五十条,内容简单通俗,没有繁缛的文字修饰。
亚特要求军队战斗组长以上战兵和军官全都背下《军团法令》,而且以后必须将法令内容传授给麾下所有士兵。新兵队今后训练也增加了一项熟练掌握《军团法令》的内容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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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对《军团法令》的简单通俗和奖罚严明,民政系统的法典就要复杂繁琐许多。
民政颁布的法律被命名为《领地法典》,涉及土地分配、税赋征收、兵役徭役、治安维稳、工坊商业等多个领域。
《领地法典》中最为核心的有四个领域。
其一是土地分配,《领地法典》明确规定山谷男爵领的两块采邑土地全都归于宫廷边疆男爵亚特·伍德·威尔斯,领地自由民{领民}以履行土地义务为条件享有终生租种领主土地的“份地权”,“份地权”以务农人口为单位,每户农户能获得的土地数量取决于其家庭从事农耕的人口数量。土地的具体配租由民政掌控,但是必须基于公正的原则。
享有“份地权”的领民是一种介于农奴和自耕农之间的阶级,他们拥有自由的身份,但却没有私有的土地。每一个宣誓效忠领主、履行领民义务、具有耕作能力的自由领民都可以从领主那里获得一份土地,领民的份地自行经营管理,若是领民失去了耕种能力、拒绝履行土地义务或是违背领地法典则领主有权无条件收回份地。
除了最普遍适用的“份地权”,《领地法典》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土地分配制度,即“勋地权”、“恩地权”和“公地制”。
“勋地权”主要针对军队军官士兵和民政官员{特殊情况下普通领民也享有},因战伤退或战亡、荣获重大功绩等情况下由领主亲自授予勋地,勋地归授勋者私有,勋地持有者仅需缴纳战争税,其余的税赋一律减免,勋地可以经过一定程序予以继承。亚特曾经授予战死战伤{退役}的士兵永享土地就是“勋地”。
“恩地权”本质上就是领民“份地权”,但是“恩地”在一定时限内享受减免税赋租金等权利。最早几批获得“五年土地归己”的领民就享受“恩地权”,他们租种的土地在十年内享受土地税赋的减免额度。
“公地”是属于民政直辖的土地,由民政出资雇佣农户或是征发战奴{改造罪犯}耕种,收获的作物完全归民政所有,由民政统一调配使用。
其二是税赋征收。随着山谷男爵领土地领民扩张,土地税赋将成为领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,所以亚特提高了土地税赋的征收份额,将领地土地税赋分为地租税{十分之一}、人头税{十分之一}、治安税{低额度}、领地建设税{低额度}以及代教会收取的什一税。
其三是服役问题。亚特决心在领地建立以常备军制为主的军队,麾下军队以职业军队为主,辅助临征兵{农兵}。所以《领地法典》中以缴纳盾牌税替代了领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,这笔税收用来供养军队,同时法典也规定了领民必须按照安排有偿受训{接受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,领主给予受训领民食物供应和象征性的薪酬}和紧急状态下无偿响应征召{战争状态下和领地收到威胁时无条件应征};同时针对领民的徭役问题《领地法典》也做出了规定,为了让农户专职耕作生产,亚特允许领民用雇役税代替徭役,只要缴纳了税赋领民便不用必须替放下手中农活强制替领主做工,而他们缴纳的雇役税将用来雇佣力工劳役。
其四是治安问题。面对领地人口剧增,治安日益严峻的问题,《领地法典》中规定了领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、违反准则法条后的惩处措施等等。
与治安法典内容相匹配的还有两个机构的设立——治安官和领地法官。治安官由山谷守备军团指挥官兼任,守备军团的常备农兵兼负治安兵;领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,负责审判、定罪、量刑以及法典释义。
《领地法典》用羊皮纸书写,传领地各处宣读。